各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建委),国土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设部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于1991年经建设部批准成立。是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承担全国性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资格培训。年培训量上万人次。以优秀的教学质量和诚信热情的服务作风赢得良好得社会声誉。
根据建人教专【2000】199号文件中“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认本职工作。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树立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以适应房地产权属管理得的新形势以及房地产权属管理现代化、数字化的要求。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将继续举办“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需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结合房地产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培训教材
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房地产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的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
四、培训师资
1、取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师资;
2、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主管部门领导和自身专家与学者授课。
五、培训方式
中心本着“立足行业,面向全国”的发展战略和“送教上门”的服务精神,结合地方行业的发展及需求,与个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办学。
六、培训地点、时间:
培选费用:1080/人(含:学费、教材资料费、考务费、办证费)。
八、考试与发证
考试命题依据建设部统一指定考试大纲,既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
培训结业时,参加由我中心统一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九、其他:
1、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学籍卡1张、准考证1张、证书1张);
2、请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
3、收到此通知可转发下属单位,复印有效;
4、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十、联系方式:
中国物业网 www.chinawuye.cn已受相关单位委托,负责招生认证工作。
通过中国物业网报名取得证书者,个人资料(征得本人同意)自动纳入“中国物业网人才库”,推荐给各相关企业。
【中国物业网 www.chinawuye.cn报名地址及方式】 联系人:魏先生 侯先生
手 机:13013236265
电 话:0311-86650971
地 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3区101室
E-mail: chinawuye@126.com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建人教专[2000]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作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流通形式多样,其中的权属问题非常复杂,登记对象的要件材料量大,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还要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前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很难适应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工作,造成了频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为此,建设部决定从2000年10月15日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轮训结束后,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是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教材
结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的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五本。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要求
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总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0学时。具体课程培训必须按照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执行。
四、培训机构认定与师资选聘
承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后,方能开展培训。请各地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建设类培训机构二级资质以上的培训机构中遴选、确定一个培训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建设部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了保证培训质量,除认定培训机构外,还请各地对拟承担此项培训的师资进行严格选聘,并组织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培训授课。
五、考试和发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进行,既要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注重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有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并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认真完成好此项工作。
附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计划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计划
⒈房地产产权属登记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计划